日前,上海检察机关对一批养老诈骗犯罪案件提起公诉,截至目前,全市检察机关已提起公诉60余人。下面是4个典型案例。案例一:虚构中医身份诈骗79万余元
日前,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
经查,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等4人在本市某足浴养生店工作时,为骗取钱财,以老年顾客为主要目标,虚构具有中医身份或背景,以顾客患有各种疾病需要进行治疗为幌,诱骗顾客高价购买所谓“排毒产品”,骗取多名老年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
黄浦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郑某某等4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徐某某等人诈骗案
日前,虹口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被告人徐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等3人提起公诉。
经查,2011年至2021年8月,徐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结伙,利用老年被害人急需借钱的心理和法律意识较弱的特点,以事先准备的银行取现流水为依据,与多名老年被害人签订与实际借款金额、日期不符的虚高借条,并谎称无需按照借条金额进行还款。
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先从实际借款中扣除中介费、借款利息等费用,再将部分款项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害人,同时扣押被害人养老金银行卡,后徐某某或谢某某通过多种方式,从被害人养老金账户内扣划资金,非法获利。
经查,徐某某、谢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实际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另有100余万元尚未得手。其中,被告人刘某某参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等人共计7万余元,另有18万余元尚未得手。
(资料图片)
虹口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徐某某、谢某某、刘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应以诈骗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三:以委托理财为由骗取老人钱财
日前,虹口区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对被告人孙某某提起公诉。
经查,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孙某某以委托理财为由,通过签订虚假的委托贷款资产转让交易协议及口头协议等方式,骗取数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86万余元,后以利息、补偿款为名返还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万余元。2019年2月至2021年12月,孙某某又以履行理财协议拿回款项需打点为由,骗取数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上述被害人中有多人为60岁以上老年人。孙某某将所骗款项主要用于赌博挥霍。
虹口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四:“候鸟式”养老为幌子诈骗
日前,宝山区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对被告人蒋某某等7人提起公诉。
经查,2014年8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蒋某某设立A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伙同被告人倪某某等公司高管、财务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候鸟式”养老为幌子,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展会员、出售养老床位和借款,并以15%-18%的年化利率承诺保本付息。经审计,被告人蒋某某及A公司向3700余名被害人实际非法集资达4.54亿余元,已兑付2.74亿余元,被害人损失1.79亿余元。
宝山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倪某某等7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为更好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全市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建立健全刑事办案配套机制,创设亲属陪同见证等“五大制度”,对因犯罪侵害导致老年被害人人身或者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出现生活困难的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