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恋人之间存在多次大额金钱转账,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钱是借款。分手后,两人因还钱问题对簿公堂。那么,这些转账到底是不是借款,法庭又将如何认定?近日,上海一中院二审审结了这起因同居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认为女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并已交付钱款,二审改判驳回女方要求男方返还同居期间借款的诉请。同居恋人因钱闹掰
2018年初,丽丽不幸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朋友阿军在治疗阶段经常给予她生活帮助和精神安慰,这让丽丽很感动,不久,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继而开始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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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丽丽的病情通过治疗得到了控制。身体好转,感情却又出了问题,丽丽和阿军因为“钱”闹掰了。
原来,同居期间,丽丽曾两次抵押自有房产向银行贷款,用于流动资金周转。第一次的房产抵押款490万,丽丽称已经陆续转给了阿军,而第二次抵押贷款600万,丽丽称其中490万归还了第一次贷款,剩下的钱都转到了阿军指定的账户。
丽丽说,从2018年9月起,自己现金给了阿军270万,账户转了阿军288.5万,一共借给阿军558.5万。
阿军却一口否认,“我从来没收到过270万现金,转账是我和你公司之间的生意往来,根本不是借款。第一次贷款是你自己要开火锅店,第二次贷款是为了还银行第一次的钱,和我有啥关系?”
“我信任你,没和你签借款协议,没想到你现在居然不承认!”
两人争执不休,阿军干脆从丽丽家搬走,这段感情戛然而止。不久,气愤的丽丽把阿军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阿军返还同居期间借款共计558.5万元。
一审:男方应返还转账差额23万
一审审理中,丽丽提供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她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共转账给阿军288.5万元。
阿军认为转账确实存在,但不认可是借款,并提供了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证明他于2018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转账给丽丽23笔款项,共计265.5万元,用于丽丽个人及她的公司经营所需。
丽丽认可阿军上述转账的真实性,但表示收到转账款后均已取现交给阿军。双方都表示,除上述所列各自向对方的转账外,双方还有其他经济往来,但不列入本案诉请范围或不需要在本案中处理,均不再举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丽丽与阿军在同居期间存在多次、大额银行转账往来,超出了日常生活必需,丽丽关于因恋爱关系未要求阿军立据的解释存在事实基础,借贷关系应予确认。双方在本案中确认的银行转账交易差额23万元,应为借款,阿军应承担返还之责。丽丽所称曾现金交付阿军270万元,遭阿军否认,且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自负举证责任。一审法院遂判决阿军归还丽丽2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丽丽上诉称,阿军的转账并非还款,而是让她帮忙取现;且一审对现金借款270万元一节事实未查明,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全部诉请。
阿军则上诉称,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丽丽更未现金交付270万元,转账款是其他经济往来,请求法院改判驳回丽丽一审的全部诉请。
二审:改判驳回女方诉请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丽丽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与阿军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虽丽丽主张因身份关系特殊,所以在借款时未出具书面债权凭证,但即便如此,事后亦应有微信、短信、邮件、录音、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而本案中丽丽未提供任何此类证据,故对于丽丽主张其与阿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上海一中院难以采信。
其次,丽丽主张交付阿军的款项数额分为两部分:现金交付270万元,转账288.5万元。对于现金交付的270万元,丽丽未提供现金交付的相应证据,上海一中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转账的288.5万元,根据一审中丽丽提供的银行流水明细,转账时间段与丽丽向银行两次贷款的时间并不吻合,无法证明转账款即两笔贷款资金。
而阿军也曾转账给丽丽共265.5万元,且一审中双方当事人还表示,除上述所列各自向对方的转账外,双方还有其他经济往来。
上海一中院认为,在此情况下,显然无从将双方各自主张的部分转账款从所有经济往来款中割裂出来单独作出认定,除非双方当事人自行予以确认,而本案中丽丽和阿军对各自转账的款项性质、用途存在争议。
综上,丽丽主张其与阿军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但其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交付借款,故难以采信。
上海一中院遂改判驳回丽丽一审全部诉请。
(文中所用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