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矛盾,顾先生多次要求探望母亲,都遭到了姐姐张女士的拒绝。于是,姐弟俩闹上了法庭。非同住的弟弟探望母亲遭拒
顾先生与张女士系同母异父的姐弟。胡老太太系二人的母亲。2015年,胡老太太因年事已高被张女士接回家中照顾。2020年,胡老太太患上血管性痴呆,生活不能自理,经张女士申请,法院判决宣告胡老太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女士为她的监护人。
由于种种家庭矛盾,顾先生多次要求探望母亲,都遭到了姐姐张女士的拒绝。于是,顾先生将姐姐张女士诉至上海金山法院,要求判令准许其对母亲胡老太太进行探望。
顾先生认为,姐姐多次故意回避或恶意阻碍自己正常探望母亲,其不当行为将导致母亲身心健康受到伤害,诉请行使探望权,具体探望方式及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的周六下午13:00顾先生至张女士家接母亲,周日下午13:00将母亲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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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张女士辩称,不同意弟弟的诉讼请求。对母亲的赡养是子女的义务,并不是权利。母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认不出弟弟,带走母亲会加重老人的病情,而且弟弟对母亲并不是真心探望。但是,在事前联系沟通的前提下,同意配合其在母亲的住所范围内每月看望一次。
法院判决可每月看望老人
上海金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础的社会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又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种身份关系。鉴于本案中,胡老太太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做出真实的意思表达,法院综合考虑胡老太太的健康状况、居住情况及监护人张女士的意见等因素,对顾先生要求看望胡老太太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具体看望方式,法院认为胡老太太年事已高,且患有血管性痴呆,故以居家探望为宜。具体的探望时间,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希望顾先生与张女士能够摒弃恩怨,以老年人最佳利益为原则,保障母亲胡老太太的身心健康,使其尽享晚年福祉。
最终,上海金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顾先生于每月的第一周周日下午13时至15时至张女士家中看望胡老太太,张女士应予以协助。
判决生效后,考虑到这起案件的特殊性,法官决定对判决履行情况进行回访。
8月6日,承办法官江彧超偕同法官助理及金山法院家事调解员,陪同顾先生到张女士家对胡老太太进行了探望。江法官听取了双方对判决履行、母亲赡养照顾等方面的意见和顾虑,帮助双方解答心里的疑问,化解心结。经沟通,张女士承诺今后将积极配合弟弟探望母亲。
探望权是什么权利?
一、成年子女对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探望权的本质是一种亲权,系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派生的自然权利。成年子女探望父母既符合社会人伦常情和公序良俗原则,也与《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相契合。
尽管《民法典》仅规定了离异父或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但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使用民法原则填补法律漏洞。因此,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二、成年子女行使对父母的探望权有哪些限制?
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的目的是使老人从中获得亲情和温暖,给予老人精神上的慰藉,因此,成年子女不得以强迫的方式行使对父母的探望权,应当在征得父母同意以后,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
同时,成年子女探望父母时,还要充分考虑父母的精神健康状况、认知水平、居住情况等,保证老人享有安静有序的生活环境及和谐温馨的家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