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员送餐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能拿到工伤赔偿吗?

外卖员因交通事故中第三人侵权身亡后,其父母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成功认定工伤。后又因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公司产生争议,这一次能否快速化解矛盾?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宝山法院)通过调解,高效、妥善化解了一起长达数年的矛盾。外卖员送餐途中遇事故身亡

2019年9月起,彭先生在某餐饮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同年10月某日,彭先生在配送订单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彭先生父母通过提起侵权诉讼方式获得了儿子因交通事故去世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赔偿,并同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希望获赔工伤保险待遇。

但因餐饮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未与彭先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彭先生的工伤认定第一步——劳动关系确认之路困难重重。


(相关资料图)

为此,双方先后历经仲裁、诉讼,法院结合各项证据认定双方存在较为长期、稳定的用工关系,且具有人身隶属性质,依法判决支持了彭先生父母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请。

确认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彭先生父母终于顺利拿到了工伤认定书,但餐饮公司又就工伤认定书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该案经历一审、二审,最终确认彭先生的事故构成工伤。

赔偿金额成争议焦点

现在,双方又因工伤赔偿金额问题产生争议。彭先生父母再次向劳动仲裁部门提交仲裁申请。经劳动仲裁,裁决餐饮公司需就工伤保险待遇承担丧葬补助金五十余万元。

但餐饮公司认为,彭先生已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获得相应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赔偿,不应重复获得丧葬补助金。不服仲裁裁决的餐饮公司将彭先生的亲属诉至宝山法院,请求判令不支持仲裁裁决的丧葬补助金五十余万元。

上海宝山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李丝丹认识到该案过程的曲折。一方面,长达数年的纠纷让彭先生父母一直都处在丧子之痛中,对家庭来说十分痛苦;另一方面,原告餐饮公司是一家注册资本仅30万元的小微企业,虽然对彭先生的过世也很痛心,但是餐饮公司始终坚持认为,彭先生的父母已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公司也将购买的雇主责任险理赔款付给了彭先生父母,公司本身难以负担五十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虽然本案仲裁过程中也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当时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分歧较大,未能成功调解。承办法官了解双方的难处之后,还是试图通过调解的方式,以更好地化解双方长达数年的矛盾。

一方面,承办法官向餐饮公司释明,根据法律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的,此时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产生竞合,在侵权与工伤竞合情况下,劳动者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餐饮公司的抗辩理由并不成立。此外,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个合适的调解方案,比一纸判决更能让公司“喘口气”。

另一方面,承办法官对彭先生父母的丧子之痛表达了难过及惋惜,又对他们为获得赔偿,历经长时间纠纷的焦灼之情表示理解。如若本案继续审理,一审判决后很可能会经历二审,对于家属而言,将支出较多诉讼时间与诉讼成本。餐饮公司作为一家小微企业,短期内无力支付大笔赔偿款,如若强制执行甚至可能导致餐饮公司无力继续经营,届时可能履付时间更加遥遥无期。如果能达成一个合适的调解方案,公司自愿付款对于彭先生父母而言无疑能更加顺利获取赔偿。

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之下,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一场历经多年诉讼的工伤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用人单位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一、侵权与工伤竞合情况下,劳动者获得第三人侵权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餐饮公司抗辩的一大理由是认为彭先生已从侵权人处获得赔偿,故不应再行要求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然而,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的,此时工伤责任与侵权责任产生竞合,劳动者基于两种法律关系获得两种不同的赔偿请求权,故餐饮公司抗辩理由并不成立。不过,两种赔偿在享受时,也并非完全兼得,应基于民事法律中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进行裁量。

二、新业态从业者和企业均应当注重劳动合同的依法签署。

本案中,彭先生是直接受聘于餐饮公司,不涉及平台及第三方用工主体。但即便如此,其家属为了获得一张生效工伤认定书,也是先后经历了长期、多次的司法救济之旅。

法官提醒,作为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应当注意自身权益维护,积极要求签署劳动合同,保留劳动证据,以应对可能的诉讼风险。而作为用工方,应当规范用工行为,加强法律意识,依法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否则一旦劳动者发生工伤,将由用人单位负责承担全部的工伤赔偿责任。

三、有时,调解可能比判决更适宜。

虽然本案事实清楚、法律适用规则也明确,能较容易地判决结案,但生硬的判决未必能够真正化解各方内心深处的矛盾。后续权利变现又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在实处,耐心倾听各方合理诉求、妥善化解双方矛盾,积极回应群众需求,巧借调解高效化解矛盾的作用,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事了人和。

标签: 工伤认定 第三人侵权 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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