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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是好心借钱给别人,怎么还会自己倒贴利息?微博一则话题#贷30万借同事起诉还款被判倒贴利息#引起了网友的关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记者从“常熟市人民法院”获悉,张某和李某原系同事,此前,李某向张某借款30万元,张某因自己也没有这么多闲余资金,就向银行贷款30万元借给李某。双方约定银行贷款的利息由李某按月支付。
图片源自@荔枝新闻视频截图
后李某按照约定,自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每月归还银行贷款利息1400元左右。2021年10月,李某出具《借条》,承认借款30万元,已经归还10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21年12月归还。并承诺如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自愿承担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
后因李某未能按期归还借款,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还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为自有资金。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的同期尚有金融机构贷款债务尚未偿还的,且不能证明款项并非从金融机构套取,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本案原告张某出借的30万元系银行贷款,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无效。原、被告间借款合同无效后,被告取得的借款应予返还,现原告出借金额为30万元,被告每月向原告转账的款项扣除按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后的部分应计算为本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19万余元及利息。
图片源自@荔枝新闻视频截图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借给被告的钱系其从银行贷款出来的,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借贷合同无效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息条款自然也不发生效力,利息应按照银行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按月支付的“利息”按照银行利息计算多余的部分应该算作借款本金予以扣除,所以原告自担了几千元的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