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六旬的邱阿姨通过某劳务派遣公司和某后勤服务公司安排,到奉贤某医院做医勤工。一天,她工作时因地面有水,在厕所门口滑了一跤,摔成了骨折,后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残疾。因对赔偿数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故邱阿姨将上述两公司诉至上海奉贤法院。不过,因为司法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书上误写了一句“因交通事故”,明知发生摔跤一事的劳务派遣公司和某后勤服务公司竟在庭审中,一口咬定,邱阿姨的伤是交通事故所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邱阿姨能拿到赔偿吗?六旬保洁员工作时摔成十级残疾
邱阿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合同,约定劳务派遣公司雇佣邱阿姨并将其安排至医院做医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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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阿姨在医院上班时发现厕所地上有血迹,在清洁血迹的时候,她先用湿抹布拖,后转身去拿干抹布。这时,因为地面湿滑,没有配备防滑鞋的邱阿姨滑倒摔伤,可偏偏手机放在休息室,没法当场打电话,所以只能自己慢慢起来,之后才打电话给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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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小时后,邱阿姨进行了CT检查,检查结论为左侧部分肋骨骨折,腰2椎体骨折,腰4-5椎间不稳,腰3椎体上缘许莫氏结节。紧接着又进行MRI检查,检查结论为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腰4椎体轻度向前滑落等。
之后邱阿姨就医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7千余元。
司法鉴定意见书也显示,邱阿姨左侧7根肋骨骨折,腰2椎体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构成十级残疾。
伤势稳定后,邱阿姨与劳务派遣公司和后勤服务公司谈赔偿,但对赔偿数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于是邱阿姨将两公司诉至奉贤法院。
用人单位借笔误硬说是交通事故
此事本是一件挺明确的事情,但因为司法鉴定中心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误写了一句“因交通事故”,庭审中,即使司法鉴定中心已经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明确因工作人员疏忽,前述“因交通事故”系误写,被告两公司还是一口咬定,邱阿姨的伤是交通事故所致。
被告两公司共同辩称,首先,邱阿姨和后勤公司并无劳务合同关系,所以阿姨要求后勤公司赔偿损失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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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邱阿姨摔倒当天,领班接到电话后先去厕所查看,发现邱阿姨不在厕所,又看了地上,并无明显水渍,随后领班赶到休息室后,看到邱阿姨并询问其情况,当时领班看到原告身上没有明显水渍,也无明显疼痛不适,项目经理也指出所谓在厕所摔倒都是原告的陈述,摔倒时旁边并无其他人看见,厕所也没有监控录像,邱阿姨提交的谈话录音也无法明确对话人身份,故不能认定原告在工作中受伤。
此外,被告两公司认为,邱阿姨的受伤状况与常见的滑到摔伤伤情明显不符,又因邱阿姨提交的诉状及鉴定报告中提到“交通事故”,虽然之后鉴定机构称系工作人员笔误,但对此,两被告认为作为专业人士不应产生上述错误,两被告认为原告受伤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
多位证人出庭证医勤工阿姨清白
到底是不是摔伤呢?庭审中,多位证人出庭作证。
邱阿姨的邻居说,曾听原告说过其工作中受伤的事情,在摔伤前一晚两人还在一起。
医院口腔科的一位护士说,当天早上在口腔科的污物间看到过邱阿姨,当时阿姨衣服的前面和后背都已经湿了,当时阿姨称是因为打扫过程中在卫生间摔倒,并从卫生间爬起来回到了污物间,护士说,平时邱阿姨就是在污物间休息,污物间和卫生间就只有几米远。
医院口腔科的一位医生也表示,当日上午到单位后,听护士说邱阿姨摔伤了,于是去看邱阿姨,当时阿姨在污物间,工作服已经湿了。医生还说,以前在牙科的卫生间也曾出现过血污,还会有孩子拉屎、拉尿,需要打扫。
法院:原告主张更具有证据优势
法院认为,邱阿姨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根据涉案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相关证据已经能够构成证据链,印证邱阿姨主张其在上班时摔倒的事实。
而另一边,被告劳务派遣公司认为阿姨系因交通事故致伤,但邱阿姨的代理人及鉴定机构已经明确相关文件上的书写系笔误,而被告劳务派遣公司又无其他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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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邱阿姨经诊断确认的伤情较重,腰椎压缩性骨折也影响正常行走,而邱阿姨被发现受伤的地点是在医院的污物间,故被告公司主张的“因交通事故受伤”的可能性较低,也不合常理。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邱阿姨的主张更具有证据优势,对阿姨主张其在工作过程中摔倒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
此外法院认为,邱阿姨由被派往医院做医勤工,根据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显示其工作内容为清扫清洁,事发地属于其工作范围,从常理看,进行地面清洁等工作时容易产生水渍,被告作为雇主,对作为雇员的原告应当提示工作中的风险,并采取岗前培训、发放防具等方式予以适当防范,现作为雇员的原告在工作过程中摔倒受伤,作为雇主的被告劳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邱阿姨作为清扫人员,在清扫地面时,应当对自身的工作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并应当注意避免地面湿滑而产生滑倒的风险,但其在工作过程中未对自身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受伤,其自身也有过错。
综合本案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劳务派遣公司的责任比例为70%,并判决劳务派遣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3万余元。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