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和张女士夫妻经常吵架,为试图修复婚姻关系,他们在某心理咨询App上找到一位五十多岁的心理咨询师,购买了20多万元的心理咨询课程,但也未能挽回婚姻。李先生和张女士想退剩下的课程费,但被咨询师拒绝。二人于是以未按约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系侵权为由起诉咨询师,但被法院驳回。不甘心的二人于是又再次以心理咨询师不符合资质为由起诉,这次,青浦法院能支持他们的诉请吗?买20万咨询课仍未能挽回婚姻
李先生因创业压力大,经常与妻子张女士为琐事发生争吵。2017年,想修复夫妻感情的张女士在网上搜索后,认为夫妻俩需要进行心理咨询,遂下载了某心理咨询类App,并检索到心理咨询师王老师。
王老师简介写有“上海XX心理咨询中心心理医生、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美国XX心理治疗师、私人心理咨询师”,并称其“从事伴侣与婚姻家庭治疗工作近十年”“擅长情绪障碍、焦虑、抑郁等领域”。
在与王老师进行心理咨询的过程中,张女士对王萌的专业性评价颇高,也产生了信任,互相添加了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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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王老师通过微信聊天、面谈等方式为张女士、李先生夫妻提供了心理咨询及婚姻家庭等相关课程服务。
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王老师向夫妻俩陆续推荐《心灵成长课程一对一高阶定制》《心灵成长课程一对一高阶定制续课》等系统课程。课程内容包括心智模式成长匹配幸福美满婚姻、在亲密关系中成长等课程模块。
夫妻俩均表示接受,并陆续支付服务费共计20余万元。2018年7月28日,张女士通过微信告诉王老师:现在自己的状态恢复得挺好,不再那么焦虑,但已经和李先生商量好离婚事宜,希望可以退掉剩下的课程。但未得到王老师的回复。
夫妇俩欲退咨询费起诉咨询师
2021年6月,张女士和李先生将王老师起诉到法院,称其未按约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系侵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未获法院支持。
2022年7月,张女士和李先生再次将王老师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减价的违约责任,扣除掉行业标准计价费用后,还应当退还服务费145200元。
张女士和李先生诉称,心理咨询师王老师是在未取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及相应课程,属于“以假乱真”错误履行行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是以被告系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为标准计价,现被告提供的服务价值与约定价值不符,且实际上二人的心理及情绪障碍等问题并未能解决,反而加剧,最终二人以离婚收场。
王老师则辩称,张女士和李先生的主张没有任何依据。2017年9月12日,人社部取消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考试。虽然王老师没有取得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但是国际职业资格认证委员会于2011年颁发给自己相应的资格证书,确认已具备职业心理咨询师(中级)资格,自己是合法持证上岗的。心理咨询行业并没有政府指导价格的说法,涉案合同价款系当事人根据服务的内容、周期等协商一致确定的价格。
法院:违规!判退还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2017年5月起,两原告陆续向被告支付了多笔合同价款,被告则向两原告提供了相关心理咨询及课程服务,故两原告与被告之间建立了持续性的服务合同关系。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存在履行瑕疵,且应否退还两原告相应费用。
首先,根据2015年的《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心理咨询师应当按照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经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由此可知,在涉案行为发生时,若被告从事心理咨询服务,则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即使如被告所述,人社部于2017年9月取消了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考试,但原、被告多次达成的购买课程合意时间均早于2017年9月,仅最后一次发生于2017年11月。现被告未能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其在涉案合同缔结时,已取得当时的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的事实。因此,被告在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其次,心理咨询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心理认同、心理依赖基础,该类服务合同的签订、续约等是建立在咨询者对于服务机构、心理咨询师等存在基于服务方式、水准、专业能力、人格特质等而产生的主观信赖的基础之上的。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对心理咨询从业者服务水平及职业技能的评定,且该资质是涉案合同缔结时《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及国家相关部门所要求具备的。故被告存在违规行为,但仍向两原告收取高额服务费用,显属履行瑕疵。根据两原告举证的《公证书》显示,被告于2019年4月仍在相关平台中披露其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由此足以推断,在涉案合同缔结时被告亦曾对外披露上述信息。被告明知其不具有相关资质,却仍对外披露其具有相关资质,实属有违诚信。
因此两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减少费用。至于退还费用的金额。现两原告主张应按行业标准计算实际服务费用,但并未提供上海市心理咨询行业的收费标准。考虑到被告确为两原告提供了相应服务,且原告张莉曾对被告的服务内容予以认可。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合同的性质、履行程度、双方过错等实际情况,酌情判定王萌退还两原告服务费42000元。
法官:该类服务极易产生纠纷
首先,本案中,被告在网络平台内未能如实披露其具备的相关资质,从而导致两原告产生误解,导致两原告的权利受到侵害。因此,被告理应为其不诚信之行为负担相应民事责任。此外,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服务合同具有较强的心理认同、心理依赖基础,该类合同的履行效果与服务方式、水准、专业能力、人格特质等主观信赖相关。心理咨询、心理治疗服务合同具有较强人身属性,合同履行效果亦有一定主观性,若未能明确该类合同的服务内容、服务对价等,极易产生纠纷。
此外,此类服务合同恰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存在矛盾。故对于在网络平台中选择的相关服务,消费者应当保持理性、慎重的态度,注意审查服务提供者的资格资质等,避免遭遇网络欺诈。
其次,两原告曾向某平台申请公开被告的资质证书,而某平台随后提供的相关材料中未见被告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证书。是故,若该平台经营者在被告加入平台之时加强资质审查,则能避免本案纠纷的产生。
最后,两原告因在维权肇始错误提出侵权赔偿主张,从而耽搁了权利行使期间,导致撤销权消灭,后两原告只得选择主张合同违约。然而,合同欺诈与合同违约存在明显的差异,在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审查合同欺诈事实是否影响合同履行、是否存在合同违约行为等,存在一定的举证难度。因此,消费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正确行使权利、及时提出权利主张,节约诉讼成本,避免诉累。
(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