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的最后一程该如何托付?十问十答“意定监护”

子女定居海外或者没有子女,老了谁在病危通知书上签字?把签字的权利给护工,万一对方觊觎老人财产怎么办?如果找不到亲属朋友等个人做监护人,该怎么办?……

中国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社会关系、家庭模式更加多元,养老问题也日趋复杂,每个成年人都要面临“后半生该如何托付”的问题。怎样才能老有所终、老有善终?或许每个家庭都思考过。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020年《民法典》颁布,“意定监护”逐渐走入人们视野,提出了一种晚年生活新思路。

如何以自己信任和符合自己意愿的方式安顿最后的生活?对于老人来说,意定监护是在还来得及的时候对未来做规划。

那么,到底什么是意定监护?意定监护人可以做什么、能帮助到什么?如何预防骗取老人钱财的问题?目前,关于意定监护的做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作为一个新兴事物,社会对其尝试仍在探索阶段。

上海闵行区尽善社会监护是全国首家也是为数不多专业从事社会监护服务的社会组织,其在上海社区的实践和沉淀,或许可以作为中国本土探索的样本供我们了解和探讨。

以下是尽善理事长顾春玲关于“意定监护”十问的回答。

1、您此前创办了上海尽美长者服务中心,后来在怎样的契机下涉足社会监护服务?

上海尽美长者服务中心是上海首家专注于认知症社区支持4A级社会组织,正是基于机构多年来在认知症领域的服务,尽美近些年拓展了社会监护服务。

我们碰到过这样的求助:一位轻度认知症的老人想拜托我们为他寻找上门居家服务或者找一家养老院入住,但老人是孤身一人在上海,孩子都在海外,必须要解决监护权和决策权的问题,我们才能对接后面的服务。后来在我们开展社区服务的过程中,我们越来越多地会碰到监护相关的问题。

其中另一个比较典型的的案例是:一名重度认知症长者的妻子找到我们,想把他们的房子卖了以后一起住进养老机构,但是遇到了权利确认的问题。因为她跟她的儿子都是老先生的法定监护人,只有判定她一个人拥有监护权,她才能够实现买卖房产的业务。最终我们花了1万多块钱三个月的时间走法院诉讼,法院判定了两件事,一个是判定她的先生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第二件事情是判定她有监护权,她才能处置房产。许多家属后来都跟我们反映说,监护相关的问题是他们之前从没想到过的,但事后看又是极为关键。

老人失去民事行为意味着什么?意味着监护权的问题。当老人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地失去民事行为能力,这意味着就是他会在未来的某一天失去选择权与决策权。于是,我们便从认知症的服务中注意到了监护这一议题。

2根据您刚刚提到的案例照护者不一定是默认的监护人

讲到这个监护权的问题,家属们会有一种默认:我是他的照料者那我就是他的监护人。但是事实上当你去银行取款、当你买卖房产的时候就会发现,情况不是这样的。

3在哪些情况下需要有监护人的出现

当老人逐渐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即失去自身的决策权和选择权。这时候帮助认知症老人办理后续养老、医疗、权益保障、财务等事宜,就需要有监护人的出现。我们还遇到过一个74岁老人在家独居由其侄女照顾,独生女儿在加拿大工作。由于侄女年事已高,提出是否可以将老人送进养老机构。女儿在海外非常着急,委托律师找到我们,将其监护权委托出来,老人在后期才得以入住养老机构。

所以,不光是认知症老人,失独老人、丁克老人、以及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自闭症家长,都会碰到医疗救治、入住养老院、财产监管和死后丧葬等问题。

4、由此看来如果能力不济生命中这些重大的事项最终都依靠监护

是的。就拿入住养老院来说,老人入住养老院但没有担保人或者说监护人,或者老人入住时是有监护人的,但随着岁月的变化,监护人可能去了海外、可能过世了,老人没有监护人,最后养老机构就不得不承担起监护的责任。

5、那像您之前说到的例子监护人不在身边或者没有监护人怎么办

现在《民法典》对于成年监护有一系列的定义,其中特别有意义的是确立了“意定监护”这一制度。

《民法典》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这就是“意定监护”的概念。

《民法典》提出“意定监护”是顺应高龄化少子化的社会趋势。老人在还清醒的时候,以自己的意愿超越法定监护人的方式去指定监护人,为自己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时做安排,这是一种超越了血缘关系、建立在信任和承诺基础上的社会化专业服务机制。

“尊重自我决定”是意定监护制度的核心理念。《民法典》第33条的理解适用上,意定监护优先适用于法定监护,如果遇到法定监护人(如子女)还在的情况,意定监护人优先。

6、所以意定监护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

是的,可以找尽善这样的社会服务机构来做监护人,也可以委托朋友或者其他信任的人来做监护人。

7、那之前提到的养老机构可以做意定监护人

作为照护机构的同时还担任监护人的角色,这对养老机构来说可能面临公信力的诘难。

曾经有一名养老院的院长找到我们,养老院一名照护员说她有老人的遗嘱,并且老人也把所有的卡都给她了,她认为自己是这位老人的监护人。我们后来请了养老院、公证处、机构律师一起探讨,最终院方给了照护员2选1的选择,要么她好好的做监护人,辞去机构里养老护理的岗位;要么就是她好好的做这个岗位,放弃做监护人的职责。

8、尽善这样的社会监护组织会提供哪些服务呢?

尽善目前摸索出来一套经验做法,主要提供六类服务。

第一是人身照管,主要是帮助老人入住养老院、请护工、对居住环境做适老化改造等。

第二类是医疗决定,包括陪同就医、常规检查、出入院、手术抢救以及一些大型医疗方案的决定等。

第三类是财产管理,包括像存款领取、固定资产出售等。

还有一类是权益维护,比如帮困难孤寡老人领取社会福利补贴、法律问题的处理。

同时还要处理身后丧葬,办理死亡手续、大殓落葬、遗嘱执行等。

最后还有抚养问题,比如子女的未来保护。

监护是一揽子的协议,分成代理期和监护期,一开始代理期的时候,机构只是做辅佐决策或帮助执行。如果老人突然昏迷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机构则自动履行监护责任。

举例来说,有一对居住在上海高端养老社区的老夫妻都是我们的监护对象,某一天老先生重度昏迷了,养老院半夜把他送到医院以后,我们同事第一时间赶到了抢救室,与养老机构做交接,在后面的68个小时里,我们帮助共同确认治疗方案、代理支付医疗费用、帮助完成转院等,直到老人清醒过来,然后返回养老社区的护理院。这只是监护协议生效期中的一个小的监护过程。

9、既然涉及到财产管理,如何预防监护人骗取信任卷跑老人财产的问题?

尽善工作时秉承“人财分离”的原则,我们机构在开始成立的时候,就非常清晰的规定了老人所有的财产要在公证处寄存,如果财产比较多,则可以找信托机构。使用的时候请公证处做验证。

我们所有的服务都是经过公证处的公证的。

10、在监护期,老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了,如何保证监护人的选择是符合老人意愿的呢?

这就涉及到我们另一个原则“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老人跟我们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时候,还要签订中间的一个东西叫做“生前预嘱”,帮助老人在一开始就界定清楚说我想怎样的医疗救治、我想我的临终时刻如何安排,这样作为监护方,在未来就能够按图索骥的帮助老人提供服务。

据悉,成立至今,尽善已接受200多例咨询,深入对接跟踪的有52例,签约成功的已有15例。

“对于老人来说,从咨询到签约,把人生的最后一程委托给别人,这是一个逐渐建立信任和想清楚的过程,并没有那么容易。”顾春玲说道。

据顾春玲介绍,社会监护人在国外是一个专门的职业,目前尽善也在做社会监护人培训,希望将实践中摸索的经验传递给有志从事该领域的人士。

“老人将余生委托给我们,这是多大的信任,监护人员要有足够的爱心、耐心和细心,从我们实际的经验来看,半夜去急诊室的事时有发生,这是一个随叫随到的角色。而且监护涉及到养老、医疗、财务管理等多学科,跨度广,尽善目前也是一个团队在进行服务。”

最后,顾春玲特别提醒:“我们建议失独老人或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尽早规划自己的余生寻找好委托人;对于老人的家庭照料者,在长辈还清醒时,与其讨论监护相关事项,了解他的意愿;如果长辈已经失能失智,应尽早确认监护权。”

标签:

上一篇:
下一篇: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