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培训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网络科技公司经营不善,员工诉至静安法院。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审理这一破产清算案件时,管理人却发现股东抽资出逃……员工的权益还能保证吗?
6月20日上午,静安法院召开“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二批服务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以及“2022年度优化营商环境典型事例”。其中,就介绍了这一案例……
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的服务型企业,主要为大型企业、机构和组织等提供针对性的网络培训课程,以提高员工和成员的岗位胜任能力。近年来,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该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致使员工及其他债权人诉至静安法院。
(相关资料图)
2014年4月,该公司员工徐某根据生效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该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8月28日,静安法院根据徐某申请,通过“执转破”程序裁定受理该网络科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年12月10日,法院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对经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的包括徐某在内的6位债权人的债权予以确认,债权总额为2,001,294.03元。
审理中,因管理人接管到的财务资料不全,法院根据管理人申请至银行调取网络科技公司的全部银行账号往来流水,发现该公司在破产清算案件受理前不足4个月时曾向股东之一某咨询公司划拨118,000元;此外,该公司在增资至5,000,000元并经验资机构对股东实缴情况予以审核后,短期内向股东某管理公司、股东易某分别转账4,700,141元、300,000元。
法院遂将上述情况告知管理人。2019年5月,管理人以某咨询公司为被告提起破产撤销权纠纷,作为案涉第一起破产衍生诉讼,要求撤销网络科技公司向股东某咨询公司划拨118,000元的行为,并要求股东某咨询公司向网络科技公司返还上述款项。2020年4月,管理人以股东某管理公司、股东易某抽逃出资为由提起第二起破产衍生诉讼,要求两股东向网络科技公司返还抽逃出资款。后法院均支持了两起破产衍生诉讼中管理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经法院深入研判,了解到网络科技公司虽濒临破产,但其在培训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是一家拥有优质讲师和软件开发技术人员等资源的中小服务型民营企业,曾为诸多大型企业和机构等普及必修课程,员工众多,亦是所属集团的核心板块之一。同时,该公司尚持有2家公司的股权,虽亦已属于僵尸企业,但如若坚持一破到底,必须首先处理上述对外投资,耗时耗力且受偿率基本为零。
此外,在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保全了股东易某名下的商业用房,但该房产所在土地性质为划拨,并存在抵押和租赁,如若采取执行拍卖的方式清偿债权,不仅变现时间长,而且会因设有租赁而影响拍卖价格,即便拍卖成功,还需优先支付税费、土地出让金和在先的担保债权,从而导致网络科技公司的受偿情况不容乐观,继而影响徐某等债权人的权利实现。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法院认为选择破产和解可有效避免上述不利情形的产生,是保障各方权益的最佳选择。基于此,法院多次与管理人、徐某等债权人及网络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行积极沟通,触发债务人提出和解的意愿,引导债权人作出适当让步,落实资金来源,有力促成网络科技公司与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
2022年8月22日,该公司向法院正式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经审查,该公司提出的破产和解申请条件符合法律规定,同年8月25日法院裁定网络科技公司和解。同年9月21日,法院再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一致通过和解协议,除普通债权清偿率为90.60%外,其余债权清偿率均达100%。2022年9月27日,法院依法裁定认可该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督促管理人向债权人发放了和解款项。
本案审理中,静安法院敏锐捕捉到债务人企业拥有大量优质资源和品牌影响力,其服务内容对于其他企业的长远发展及其劳动者的技能提高均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且债务结构清晰,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同时,该破产案件的申请人为劳动者,破产和解的成功实现不仅可大幅提高劳动者的清偿比例,更在很大程度上提振劳动者的就业信心。
因此,法院通过和解制度的积极适用,使得原本几乎无产可破的案件转而大幅提升了清偿比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债务人企业亦脱去债务枷锁逐步回归市场,达成了多方共赢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