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尹某某在图书馆向女生咖啡杯里投放异物一事引发广泛关注。尹某某自称在女生咖啡杯中投放了半片牛磺酸泡腾片,该泡腾片系从网上购买。目前,松江警方已将相关物证送市局专业技术部门检验,相关调查工作在进一步开展中。尹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投放物质的送检结果会对事件定性带来哪些影响?上海严嫣律师事务所主任严嫣律师、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唐志坚律师,对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析。
焦点1:如果尹某某所投“异物”鉴定下来,既不是毒药,也不是致幻迷药,而是一种普通保健类食品,比如维生素片,他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严嫣:如果尹某某的主观想法仅仅就是拿普通的泡腾片,捉弄一下同学的话,应该不属于犯罪行为,而是生活中的“恶作剧”,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寻求原谅即可。但从目前网传的信息来看,尹某某显然并不是简单的“捉弄”或者“恶作剧”,他明显是带有更恶劣的目的!
唐志坚:如果尹某某不是为了犯罪的目的,而且知道该投放物不具有毒副作用,那么他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当然,这个需要足够的证据支撑。
焦点2:如果鉴定下来,尹某某所投异物真的是迷药,只因女生发现异常没有喝,尹某某该当何罪?
严嫣:如果尹某某投放迷药的目的,是待女同学药性发作后进一步实施性侵,那么他投放完迷药后,即便未达到预期的效果,未进行下一步犯罪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唐志坚: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未达到犯罪目的,属于犯罪未遂。当然,还要根据他的主观目的来确定具体的罪名。
焦点3:如果尹某某主观上是想投迷药,但网上买到了假的、经鉴定不具备任何药物作用的保健类食品,该如何处理?
(相关资料图)
严嫣:从网传所提到的疑似为尹某某购买的“牛磺酸泡腾片”的品牌名称及宣传营造效果来看,尹某某极有可能是以采购“迷药”的心态下单订购。如果他的主观意图是购买“迷药”,即便他购买到手的“牛磺酸泡腾片”不具有迷药功效,无法在被下药女生身上起到任何作用,但尹某某的犯罪意图依然存在。他购买并下药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仅仅是基于“迷药”无效的客观原因而导致犯罪中止。
唐志坚:主要看尹某某投迷药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为了让对方失去性的自我保护意识而发生性关系的目的,属于犯罪预备行为。对于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焦点4:就目前公开的信息,尹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严嫣:我个人认为,尹某某难逃法网。如果目前网传信息属实,他购买明显带有宣传“迷药”色彩的药物,多次在受害人身边徘徊伺机下手,还尾随受害人,暗中观察受害人服用后的反应。这些都不是简单狡辩“捉弄”就可以蒙混过关的!当然,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况,就是尹某某并未抱有性侵的犯罪目的,而是出于好奇女性服用迷药后的反应,想要通过偷偷下药来观察女同学服药后的性刺激反应,从而达到自己偷窥和刺激的性快感。那么,尹某某购药、下药的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而受害人未服用,属于犯罪未遂,这种行为属于强制猥亵妇女的范畴,与性侵类犯罪如强奸还是有所区别的。当然,最终还是要以警方查实的尹某某的犯罪意图为准。
唐志坚:如果尹某某的目的只是一个恶作剧,且知道该药物不会对人身体造成伤害,他的行为可能就不构成犯罪。若是其行为主观目的是为了强奸或是故意伤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到“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处罚幅度相对比较轻。
焦点5:网上商家对“牛磺酸泡腾片”的不实宣传,是否会影响对尹某某行为的裁定?
严嫣:商家对“牛磺酸泡腾片”的不实宣传并不能完全左右裁量,但不实宣传决定了尹某某主观意识无法得以实现。“牛磺酸泡腾片”有没有功效,是性侵强奸故意犯罪的犯罪中止的因素;或者对猥亵而言,是犯罪未遂的问题。
焦点6:女生饮料被尹某某投放异物事件,留给我们哪些思考?
严嫣:我个人认为,尹某某行径恶劣,难逃法网!无论是他以“性刺激”为目的的观察,还是以“性侵犯”为目的的准备,这些行为都属于公诉类犯罪案件的范畴。即便是求得了被害女生的谅解,也不会作为受害人可以撤销的案件处理,相信法律最终将给尹某某公正审判,以儆效尤。我其实想提醒的是,这个问题跟社会环境也有一定关系。一些男的甚至认为,给女生投放一些所谓的迷药,没什么大不了的,这样的社会氛围进而可能导致更多男性试图铤而走险。从这个角度看,这件事也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所有人都必须要自觉抵制这样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