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独家】“腹部保养”时被烫伤 美容店垫付医药费后就“置身事外”?

见习记者 姚沁艺

“从床上下来的时候,我身上都是火!”近日,市民朱女士在位于浦东金桥国际商业广场负一楼的“殿堂夫人”美容店做保养时,因技师不慎打翻加了酒精、燃烧着的容器,火焰窜上朱女士的身体,造成二度烫伤。

朱女士向新闻晨报·周到帮办记者表示,商家在垫付了几千元医药费后,就不再继续赔偿了,甚至她向商家提出将自己预付卡内剩余的两万余元退回,竟然也遭到推脱。而该店的一位“店长”日前向记者表示,店内无该项目,都是员工个人行为。


【资料图】

那么,即便真是员工个人行为,美容店就能“置身事外”吗?

[惊险]做保养竟“引火上身”

朱女士是金桥国际商业广场“殿堂夫人”美容店的常客,10月26日,她照常去店内消费。因为涉及到此前充值卡项目的调整,接待她的技师便向其提出,多余的差价可以做一次“腹部保养”消耗掉。

虽说是从未体验过的项目,但朱女士觉得,“腹部保养”听起来也比较安全,便同意了。

朱女士回忆,躺上按摩床后,技师开始在她的腹部放了一个小容器,容器里点着许多类似艾灸条的东西,“我当时觉得,既然是类似艾灸,那也比较常规,不存在什么危险性。”

谁知,之后技师又开始向容器内倒入酒精,还不慎打翻了容器,火焰一下子就烧着了一次性衣服和床单,窜上了朱女士的身体……

朱女士表示,当时技师和店长也十分惊慌,马上送她去了附近的医院。

医院诊断结果显示:“躯干、左大腿6%创面,潮红、肿胀,部分起疱、破溃,基底红白相间,有触痛。”同时,病例的“西医诊断”一栏显示:“水火烫伤、二度烫伤。”

朱女士说,烧伤回家后的几天,伤口陆续起疱、溃烂,导致她约两周时间无法正常行走、出门,亦无法到岗工作。

直到11月14日,距朱女士烧伤已超20天,在朱女士的腰腹部,记者依然能看到大片瘢痕。朱女士告诉记者,直到现在部分伤处还是会有痛感,“医生说,皮肤要恢复正常状态,至少需要半年至一年的时间,有些部分可能永远都不会恢复正常肤色了。”

[糟心]索赔退卡皆遇难题

朱女士表示,自己在接受前几次治疗时,陪同就医的美容店员工确实垫付了数千元,“技师还转了2000元给我,说是营养费,还拿过我的手机帮我接收了。”

她称,本来技师和店长的沟通态度都很好,转折在于11月9日左右,店长和技师均表示现在老板回来了,由公司接手此事。朱女士只好与该店的一位“老板”沟通,“结果这个‘老板’说,不管以前在这里花了多少钱,因为他刚接手这家店,他没有赚到我的钱,所以他是一毛钱赔偿都没有的,叫我去找这个技师个人。”

两相推脱之下,朱女士只好又自行支付了600余元治疗费用。“如果皮肤要恢复正常,后续还要做瘢痕治疗,很可能还要激光。”朱女士认为,目前美容店所支付的费用,即便对于后续治疗也是不够的,她近两周的误工费目前也未有着落。

此外,朱女士还提出,要退掉此前在这里开卡剩余的2万余元,可是同样遭到了商家的拒绝。

“那个老板跟我说,我开了他的产品套盒,说产品可以拿回家去,但这些费用要扣除,算下来,几乎退不到什么费用了。”

而对于“老板”给出的理由,朱女士也并不认同。朱女士向记者解释,去年她刚开始进店消费时,仅开了一张几千元的足浴卡,后续店员先后以“身体需要疏通”“难得来了一个医学世家的老师做活动”等理由宣传推销其他项目,于是她又陆续开了针对头部、背部、肝胆等项目的计次卡,总计充值了三万余元。

“这些都没有实体卡,也没有合同,之前我消费一次,前台店员就在纸上扣一次次数,怎么就和‘套盒’扯上关系了?”朱女士十分疑惑。

她表示,自己已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了此事。

[商家]此为技师个人行为

11月14日,记者来到位于浦东金桥国际商业广场负一楼的这家“殿堂夫人”美容店。该店张贴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店登记的名称为“上海璋煜美容店”,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美容服务,足浴服务,保健按摩服务,营养健康咨询服务,化妆品、办公用品的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该店的一位自称“店长”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前致朱女士烧伤的项目,并不是该店的项目,而是员工私自操作造成的,此前的医药费也一直都是员工自己垫付的。“我们店压根就没有这项目,而且那些设备我们店正常情况下都是没有的。我们现在也在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去调查这个事情。”

11月15日,记者从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市场监管部门已第一时间介入此事,后续将进一步组织调解。

[争议]商家能置身事外吗?

那么,如果真如“店长”所说,此前导致朱女士烧伤的项目是技师个人行为,那么美容店本身是否还需要担责?

对此,上海信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蒋振伟律师认为,店员的损害行为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因此商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可以赔偿的项目需要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一般有: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而对于朱女士的退卡诉求,蒋振伟律师认为,烧伤赔偿是侵权纠纷,退卡是合同纠纷,这两者之间其实没有必然联系,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诉求。“消费者充值的钱本质上是预付费,商家和消费者如果没有关于如何退费的特别书面约定,那么消费者对于尚未使用的预付款,是可以要求商家返还的。消费者提供充值的转账记录即可。如果收费充值的公司主体和实际经营公司不一致的,可按照收费的公司去起诉。”

标签: 个人行为 商业广场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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